关于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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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俱乐部成立的名称为“深圳市同心俱乐部”,英文名称为“Harmony Club of Shenzhen”。
第二条、性质
同心俱乐部是在“同心”共识基础上,以在深圳投资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
人大代表为发起人,具有联谊性质的区域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宗旨
同心俱乐部以“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为指引,致力于践行“同心”
思想,构建政商沟通联谊、银企互助共赢、深港交流合作、公益慈善助贫等高端服
务平台,充分发挥理事在深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履行社
会责任,促进深圳社会更加和谐,促进深港更紧密的合作,促进理事事业得到更快
更好的发展。
第四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社团登记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理事与组织架构
第五条、理事
(一)理事条件
1、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影响并无不良记录。
2、有加入俱乐部的意愿。
3、遵守俱乐部章程。
4、履行俱乐部理事义务。
(二)理事入会程序是:
1、认真阅读本章程,填写理事申请表。
2、由理事会就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颁发俱乐部理事证书。
(三)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俱乐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取相关信息以及参加俱乐部活动的权利。
3、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各项服务。
4、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5、对俱乐部工作提出批评,进行监督。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执行俱乐部决议。
2、维护俱乐部合法权益。
3、参加俱乐部活动,办理俱乐部委托的事项。
4、向俱乐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理事证。
7、在未经俱乐部许可的条件下,严禁任何理事以俱乐部的名义,组织和策划各类活动。
(五)理事资格和权利的终止:
1、理事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两年无故不参加俱乐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2、理事如严重违反俱乐部章程,俱乐部可决定暂停或取消其会籍。
第六条、组织架构
(一)同心俱乐部设主席1 名,副主席若干,秘书长1 名,理事若干。
(二)同心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主席原则上不连任。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同心俱乐部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在本会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3、身体健康,有较强组织、工作能力。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心俱乐部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
根据工作需要,同心俱乐部可设若干常务副主席,每届任期四年。
同心俱乐部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理事会议。
2、检查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同心俱乐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2、主持、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聘任。
4、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主席会议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召集安排俱乐部各种联谊、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外访、座谈、专家演讲等工
作活动。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同心俱乐部根据需要,可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有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人士的赞助。
3、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经费使用的监督
每年度由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的秘书长提交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和下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条 章程修改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章程生效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自生效之日起执行。